(2017年7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依法按章行使学生管理职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根据情况确定三至五人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陈述;
(三)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申诉做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委员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 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 申诉人要求回避,且理由正当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因素消失后,及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当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计算。
第九条 学生对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二)被取消学籍的;
(三)被作休学处理的;
(四)被作退学处理的;
(五)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书面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学号、通信地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本人签名。
因特殊原因,申诉人本人不能提起申诉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申诉委员会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
(四)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五)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申诉的;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做出处分或处理所依据的原始材料;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陈述;
(三)听取做出处分或处理意见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查证和核实;
(五)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六)形成书面复查报告;
(七)在申诉复查过程中,涉及到学生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申诉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一)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当提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意见,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单位)。
(二)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处理决定的送达程序按照《山西财经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晋财大校〔2017〕71号)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九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晋财大校〔2006〕16号)同时废止。
晋财大校【201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