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全校一切力量,更好地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提供危机干预服务,有效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教社政〔2002〕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22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立足教育,重在预防。积极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危机应对方法,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通过构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危害,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及时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山西财经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对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评估,参与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和危机风险化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和心理辅导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社团、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发挥学生在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四章 干预对象
第八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选出来的有较严重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具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由于学习基础和能力差,学习压力过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受到意外刺激等。
(四)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五)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六)因家庭经济严重贫困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身体突发严重疾病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八)患有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学生。
(九)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新生适应不良、就业困难等。
(十)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第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并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出现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预防教育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教育工作,重在预防。不断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加强学生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加强学生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应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第十二条 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要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院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六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建立三级危机预警网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一级网络:学生宿舍心理信息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应及时了解本宿舍同学思想动向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班级心理委员等本班其他学生干部应加强同学之间的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同学心理健康状况,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二级网络: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和心理辅导站。学院领导、辅导员及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学院分管领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三级网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健全和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和学生身心健康档案制度,对重点学生的心理状况做出判断和评估,实施跟踪服务,对学生所在学院的帮助计划予以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高危个体,协助学院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身心健康档案制度。学院要定期组织学生心理危机的排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山西财经大学学生身心健康档案》,实行动态、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辅导员要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学院汇报一次,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报学院。学院每月填写一次《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报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出现心理危机,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和书面的形式在24小时内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报。
第十七条 建立校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就医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建立心理咨询教师报告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诊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与专家组对学生心理状况进行心理危机诊断、评估和情况反馈,如有需要应及时提出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或治疗的建议。
第七章 危机干预实施
第二十条 三级干预预案
(一) 预案启动
学院报告,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专家组对当事学生评估,对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特征,但仍有正常学习、生活的意愿和能力者,即启动本级预案。
(二) 部门及人员职责
辅导员——组织成立学生监护小组,对当事学生进行全面安全监护,关注其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周向所在学院报告一次相关工作情况,同时教导参与监护的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学院领导,经学院领导决策后联系学生家长。
学院——召开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及时将帮助计划和人员职责书面报送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预案实施期间,应指定一名老师作为联系人,负责协调和落实预案。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接到学院报告后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以适当的身份与学生谈话,初步判断其心理状况及其严重程度,评估有无必要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并对学院的帮助计划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专业意见。
预案启动后,学院应在一周内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若家属提出来校陪护、离校治疗、药物治疗、休学或其他要求的,应完善干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根据学院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或协调。必要时直接指挥当事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三) 预案转归
经学院书面申请,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专家组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经报告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
经学院书面申请,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专家组评估后认为需提高预案级别的,经报告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应提高预案等级,本级预案正式解除,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必要时,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留存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二级干预预案
(一) 预案启动
学院报告,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专家组成员对当事学生评估,属于危机干预的适用范围,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对学习、生活明显缺乏兴趣,即启动本级预案(或根据事态发展选择直接启动一级预案)。
(二) 部门及人员职责
学院——立即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12小时内将干预计划与人员职责书面报送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学院负责人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学院内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出现学院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学院应安排当事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干部对学生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本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家属作安全责任移交后,或启动本级以下预案之时)。一般情况下,学院每24小时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辅导员应要求相关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
预案启动后,学院根据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其前来学院。家属赶到后,学院组织召开协调会,辅导员向家属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介绍当事人近期的异常表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专家组成员介绍学生心理状况的判断情况,讨论初步干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各方均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若初步干预方案认为学生的情况需要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由学院指派人员陪同家属和学生到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问诊。依据专业医院的诊断结果,学院组织召开协调会讨论确定干预方案,参加人员包含家长、学院领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专家组成员、辅导员等。方案形成后,要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均须在意见上签名。书面意见可包括学校前期的工作、对问题的评估意见、下一步行动的方向、家长应尽的义务、学校应尽的义务等。专业医院诊断结果作为书面意见的附录。
若家属拒绝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的建议,则直接在会上与家属讨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签字。
若家属同意带当事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学院应协助尽快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由家属撰写委托书委托学院相关老师全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手续,以便于家长尽早带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在家长和学生动身回家之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应与家长详细讨论学生回家后的康复方案。
若家、校双方讨论确定学生最终继续留校学习,则学院须将潜在风险以及家长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一告知,并在书面意见上做清晰表述。辅导员要对当事学生开展个别工作,并指导班干部以及其他相关学生做好帮助当事学生和进行危机预防的工作。对于引发当事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学院相关报告,协助制定干预方案,并对心理干预各环节中的具体专业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时协调安排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
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根据学院相关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安排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指挥当事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保卫处——必要时派出安保人员配合相关工作。
(三) 预案转归
经学院书面申请,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或专家组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经报告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启动一级干预预案。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退学等)下,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留存书面材料。
二十二条 一级干预预案
(一) 预案启动
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出现即将进行、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毕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及校园安全的事件,相关部门或个人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立即向相关校领导、学生处、保卫处、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报告,由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二)部门及人员职责
本级预案中部门、人员职责和处理措施按照《山西财经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晋财大校〔2015〕53号)规定执行。
本级预案启动后,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应组织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对危机状态进行评估。
(三)预案转归
经工作协调小组对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学生已经相对稳定、安全,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经报告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后,本级预案正式解除,但须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亡故、退学等)下,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留存书面材料。
第八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先到指定医院复诊,向所在学院提供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书,经校医院和专家组审核提出意见,并报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进行认定。认定学生复诊康复后,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复学。办理复学时,学院要以书面方式或协议方式确定家长的监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应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每周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多种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复学后的三个月中每周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报送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学院应定期与当事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要采取妥当措施,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
第九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培训制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组织安排对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和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成员进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危机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交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记录表》。
(三)鉴定制度。学生出现心理问题需要鉴定的,因心理危机而休学后申请复学的,均须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四)信息监控与保密制度
危机干预预案启动期间,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应对校园内外信息传播进行监控:对内联合学院向学生做好信息传达工作,避免谣言传播和其他不利后果产生;对外会同宣传部,准备好可能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如公安、媒体)进行汇报、说明的有关材料。正确引导媒体对学校严重突发事件的报道,避免其因不恰当或过度的渲染而产生不良影响。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防止信息扩散,严禁私自在网上或向大众传媒发表涉密言论。
第十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以下情况应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部门或个人协助,但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或个人,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告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应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执行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好干预过程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确保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9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财大校〔2006〕32号)同时废止。
(晋财大校2017【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