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5日,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始人和缔造者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法学家,新中国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董必武同志诞辰120周年。董老在青年时就参加了旧民主主义革命,随后又投身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先后奋斗60多年,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自由幸福,作出了卓越贡献。此时此刻,回忆起从上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末,我有幸在他身边工作十余年之久,他那坚信、笃行马列的共产主义者的信念,他那以人民为本、甘为民仆的执政风格,他那脚踏实地、求真务实、朴实无华的工作作风,以及艰苦朴素、平易近人、博学又好学的优秀品质,都深深地感染着我,令我终生难忘。
(一)
1948年8月,我因在北京大学搞学生运动,遭到国民党反动当局通缉,在党组织的安排下,从北京大学撤退到华北解放区,被分配到刚刚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秘书处工作。我就是在这个时候认识董老的。他老人家那时已年过花甲,刚刚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当我们到董老的住地拜访时,他见到我们这些来自北平的年轻的革命知识分子,显得格外高兴,操着一口湖北口音说:你们从北京大学来的,很好,很好。现在革命形势发展很快,大决战就要打响,一些大城市就要解放了,我们的任务将更加复杂,更加繁重,非常需要你们这样的知识分子,这里有你们施展才华的岗位。我们听了董老真挚动人的话语,心里都热乎乎的,感到他老人家非常和蔼,非常亲切,非常朴实,受到莫大的鼓舞。
当时,董老的工作担子非常繁重,除动员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建设新政权,整顿公安、司法之外,还在为建立中央统一财政、筹建中国人民银行和发行人民币而日夜忙碌着。1947年4月,董老任中央工委常委不久,因为大规模战争支前工作的需要,党中央任命他担任中共中央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原来,在抗日战争中,由于日寇的分割、封锁,各解放区先后成立了银行,发行了各自的货币,品种繁多,互不流通。解放战争开始后,华北解放区逐渐连成一片,但货币不能流通,不仅严重影响到商业活动,影响生产和百姓的生活,而且对解放军大兵团流动作战以及支援前线也十分不利,因此各解放区对创建统一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呼声非常强烈。于是,董老在1947年8月1日向中共中央报请审批的《华北财经办事处组织规程草案》中,就把“筹建中央财政及银行”列为重要任务之一。筹建中央财政,重要的环节是建立统一银行、发行统一货币。10月2日,他又致电中共中央,提议“银行拟定为中国人民银行”。10月8日,毛泽东等复电:“银行名称可用中国人民银行。”
得到党中央的批准,董老便一步步脚踏实地操作起来,首先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同时,董老又到距西柏坡约10公里的南峪村,对晋察冀边区印刷局进行实地考察,对那里的造纸、印刷设备以及制版设计、印刷能力等一一进行了仔细询问和观察,得到了比较满意放心的回答。然后,董老经过认真仔细的思考,具体提出了分五个步骤发行人民币的设想。1948年4月,董老主持召开华北金融贸易会议,会议讨论并确定了人民币与各个解放区票币的比价。这是发行人民币成败的关键所在。随后,人民币进入设计和制版阶段。南汉宸请董老题写了票币上用的“中国人民银行”等汉字。现在我们能够见到的第一版人民币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所有的汉字(包括数目字),都出自董老的手笔。
1948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华北财经办事处,成立中央财政部,由董老担任中央财政部部长,加快了统一财政的步伐。华北人民政府成立,董老当选为主席,并兼任华北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主任。此时,人民解放战争势如破竹。11月下旬,东北人民解放军大举向关内进发,与华北人民解放军携手对平、津实行了包围。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迫在眉睫。11月18日,董老主持的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会议决定,把原定于1949年元旦建立统一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日期提前到1948年12月1日。在征得关内各解放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共中央批准后,1948年12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和副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发布了《华北人民政府布告———[金字]第四号》,宣告:“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于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北大街正式成立,人民币同时面世。老百姓看到了全新的票子,高兴地说:快了,快了,全国快解放了。1949年4月,董老在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上讲话说,我们不仅在军事上打垮了国民党反动派,政治上打垮了国民党反动派,在经济上我们也打垮了国民党反动派。
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这是一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工程,在中国财政金融史上写下了光彩的一页,为在新中国成立后,很快结束旧中国长期混乱的金融局面,实施全国财政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了重要条件。
(二)
民主建政是董老政治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50年代中期,董老先后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长期分管政权建设和政法工作。他一直把建立、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自己的重大历史使命,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他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作用、特点,以及在党的领导下如何发扬民主、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如何发挥民主爱国人士在政权机关中的作用等重大问题,都作过精辟的论述,体现了他的民主建政的思想。
记得我到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工作不久,为了推动乡、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试点工作,经董老提议,在石家庄成立了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人民政权研究会,讨论如何启动乡、县(市)两级人代会问题。1948年10月16日,他在研究会上作了题为《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演。他说:“什么人掌握政权,执行什么样的政策,这是决定政权性质的基本因素。”又说,政权“关系着千百万人的生命和他们的生活方向”,因此“一切革命的政党,最重要的问题,是夺取政权”。得到政权之后,一定要维护这个政权,巩固这个政权,发展和建设这个政权。董老反复强调,我们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代表大会,就是一切权力都要归它”。“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给的,它的工作要受人民代表大会限制,规定了才能做,没有规定就不能做。如果有紧急措施,做了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做错了“要受到批评,一直受到罢免的处分”。他认为,“只有这种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才能符合新民主主义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董老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于1951年9月亲自主持召开了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他在会上所作的题为《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的报告,对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作用,作了进一步阐述。他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最便利于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组织。我们国家的政权建设工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他批评有的干部提出“打天下的不坐,坐天下的不打”的说法,还语重心长地说:“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代表人民做主人”。他又说,“我们从事革命的人决不是为着个人的利益,而是为着人民,主要是为着劳动人民的利益。我们是为了人民要‘坐天下’(要解放,要做国家的主人),才和人民一道去‘打天下’(革命)的。”董老的这些论述,清晰地体现着他的“人民为本”的思想。
董老在这篇重要讲话中,还对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这一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这决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一个东西”。“党是经过在政权机关中的党员的工作,使政权机关接受党的政策,来实现领导的”。他谆谆告诫说,“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从上述观点出发,董老明确地提出了“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当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
如何充分发扬民主,开好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是萦绕在董老心头的一大问题。1954年9月,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言时坦诚地说,“有的地方虽然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没有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应该展开讨论的重大问题没有认真地进行讨论,没有充分集中群众的意志,只是形式地通过决议”。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他明确地指出,是“他们没有认识到我们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便利于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便利于集中人民群众意志和力量的最好的组织形式”。他坚定地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权对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且有权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和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的义务,没有拒绝和抵抗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不仅是错误的,并且是一种犯法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容许的。”董老这些为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自肺腑的金玉良言,至今对我们仍然具有警示的作用。
董老在主持民主建政工作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非常重视发挥民主爱国人士的作用。在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中,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就占了1/3,有的担任政府副主席,有的担任部长、法院院长等职务。这些非共产党人士有职有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充分证明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有效的,切实可行的。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前夕,1949年8月25日,董老向将要到中央人民政府任职的华北人民政府科长以上的党员干部作了一次报告,重点讲了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问题。他说:“统一战线是我们党的基本方针”。“我们从中央到地方,特别是县以上的地方,所要建立的政府,一定要是人民民主联合政府,一定要包括民主人士在内”。他引用毛泽东的话说:“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
董老在民主建政中反复强调的这些重要主张,对于我们今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
董老留给我们最珍贵的精神遗产,当属他的“依法办事”的思想,即依法治国的理论。他早年曾留学日本,专攻法学,加上他对中国文史典籍早已谙熟于胸,对古今中外法学具有广博的知识,且有深邃的见解。大革命时期,他在担任湖北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时,曾经主持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两部法律,支持农民运动。土地革命时期,董老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抗日战争期间,董老曾在重庆领导了民主宪政运动,还出席了在旧金山举行的制定联合国宪章大会,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旧政协时,他是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的成员。应该说,在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之前,董老在法学造诣和法律实践方面,已是闻名遐迩。
在华北人民政府工作期间,董老给我留下最深的印象之一,是他执着的依法行政的实践活动。他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大会上发表就职讲话时,就庄重宣布:华北人民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我们办事要有制度,有纪律。他再三强调: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维持新的秩序,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为了扭转长期游击环境的工作方式,董老领导华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曾花大力气制定了多项法规、法令和办法。据不完全统计,在短短13个月里,华北人民政府所颁布的“训令”、“法令”、“条例”、“规章”、“通则”、“细则”和“办法”等,就有100多项,几乎涵盖了支援前线、经济建设、金融财政、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为即将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从法制上作了必要的准备。例如:在平、津、太原等大城市解放前后,为了保护文物古迹,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1月13日,向各行署、直辖市、县政府、华北政府各机关发布了《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1949年12月14日,董必武与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又向公众颁布了《华北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的训令》,明令:“凡有价值之宫、观、寺宇及名胜场所等,禁止军队及其他机关拆毁占用”;对于“古寺、庙、观、庵、亭、塔、碑坊、行宫”和“碑碣、塑像、雕刻、壁画、冢墓、古迹发掘遗址、名人故里之特殊建筑,及其他有纪念意义之附属物等”,“均属保护之列”。又如: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涉及工商税务、金融、财政、交通等领域的法规有50多项。其中,1948年12月20日颁布的《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及《执行办法》,显示了华北人民政府崇尚科学、提倡创新的可贵执政主张。引人注目的,是1949年1月18日发布的《禁止在各大矿区续开小煤窑挖煤令》。法令指出:在公营矿区私人开办的小煤窑,属“无组织无计划之任意开采,对矿区破坏性极大”,“特决定所有现在各大矿区,一律禁止续开小窑挖煤,过去所开小窑,亦由当地政府会同该地公营煤矿公司加以管理”。证明了华北人民政府珍惜和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意识。
在30多项涉及公安、司法的法令、法规中,有两项法规是董老格外关注的。一是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2月15日颁布的《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提出要倡导对于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由村或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认为这样做对于加强人民团结,使百姓省时、省钱,意义重大。二是为慎用死刑,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3月23日颁布了《关于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声明不上诉或过了上诉期限时,县市人民法院呈经省或行署人民法院核转,或省、行署、直辖市人民法院经呈华北人民政府法院复核,送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始为确定之判决”。这一死刑复核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从1949年10月到1959年4月,董老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我先后在政法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局做秘书工作,更多地接触过董老,多次聆听过他的讲话。其间,董老曾参与起草和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其他多部法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他的系统而科学的法学理论。这主要反映在董老1954年5月18日所作的题为《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所作的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以及1957年3月18日《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等著述中。董老提出:“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东西”。“我们国家的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因此“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
“依法办事”是董老法治思想的核心。他在中共八大发言中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怎样才能依法办事,董老认为,“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是对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观念的否定,是建立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的切实保障,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在1954年初以后的几次讲话中,董老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建国初期的土改、镇反和“三反”、“五反”运动,是肯定的。他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解放生产力,“搞群众运动是必要的”。但当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之后,董老就适时明确地提出,“国家进入了有计划的建设时期,各方面都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也就是要健全法制生活,按法律办事”。他说,“不能老是搞运动,因为震动太大,八级以上的风,刮一阵是自然现象,经常刮就受不了”,“情况变了,我们的工作方法也要随之改变。”但董老这一及时的、针砭时弊的重要主张,在党内并没有形成毫不动摇的共识。与董老的正确主张相反,中国大地曾经出现过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人为破坏的情况,直至“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恶果是人所共知的。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的倡导下,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一项根本建设,从而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前提条件。实行“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关键因素之一,是必须清除从旧中国专制制度遗留下来的封建特权影响,同时,共产党员和干部要能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这是董老反复大声疾呼的。董老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中,尖锐地批评了一些党员滋生的特权思想。他说:“在党员、干部中,甚至在高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守法的观念不是那样强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他呼吁:“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在“八大”发言中他进一步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他再一次疾呼:“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
董老逝世距今已有30多个年头了。曲折前进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证明了半个多世纪前他统一金融财政的实践,特别是关于人民民主和法制的理论和构想,是科学的、适合中国国情且具有前瞻性的,至今读起他的相关著述,仍感到很新鲜、很亲切。董老的这些思想与实践,对于我们今天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指导作用。在他老人家诞辰120周年之际,我们纪念他、缅怀他,我想更重要的是向他学习,完成他的未竟事业。